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
医保政策
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1-06-10 08:54:48 浏览人数:7人 来源: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

各县(市)医疗保障局、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、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:

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,提升城乡居民高血压、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,切实增强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和幸福感,结合我省开展药品阳光采购工作后药品价格下降的现状,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通知如下:

一、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、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起付标准

患有高血压、糖尿病的参保城乡居民,门诊购买医保目录中直接用于降血糖、降血压药品发生的费用,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。在实行基药管理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买的,基金不设起付标准;在其他二级(参保地三级县级)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买的,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/年。

二、调整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普通疾病待遇

一个待遇年度内,在村卫生室(社区卫生服务站)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,报销50%,单日基金支付限额20元(含一般诊疗费);在镇(街道)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,每次起付标准为20元,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%;在其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,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,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%。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750元。

本通知自2021年6月15日起执行。




盐城市医疗保障局

2021年6月8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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