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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医保知识小讲堂第三期——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待遇的认定 | ||
发布时间:2022-03-24 15:44:46 | 浏览人数:42人 | 来源: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|
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待遇的认定
病种范围:克罗恩病、血友病、运动神经元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、干燥综合症、皮肌炎、多发性肌炎、肾病综合症、慢性肾脏病(CKD3-5期)、恶性肿瘤、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、自身免疫性肝病、垂体瘤、重症肌无力、类风湿病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慢性乙型肝炎、肝硬化、帕金森、脑卒中恢复期(2年内)、强制性脊柱炎、精神病等二十二个病种。
经诊断患有以上特殊病的参保居民,在办理“门诊特殊病”认定手续后,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,治疗确定的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偿70%。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,补偿比例对应降低10个百分点。
针对精神病、帕金森、脑卒中恢复期(2年内)等疾病患者,参保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、两年内病历资料及检查资料,到我院医务科进行申请认定;经认定后,到门诊医保专用窗口进行网络备案,完成后在我院门诊就诊时即可享受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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